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10號抗告人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 林邦樑 、 顏大和 、 林朝松 、 黃和村 、 林敬展 、 李進間 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