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陳風相對人 陳明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明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106年度重上字第2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本院一0六年度重上字第二一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國一0六年三月三十日、四月二十日、九月二十五日、十一月九日、十一月三十日及一0七年一月十五日、三月七日、四月十六日、六月十一日、七月十六日、八月十三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條第
2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如主文所示日期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為確認庭訊內容,有聲請交付各次庭期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核,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再者,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法官甯馨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