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後強制治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上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刑後強制治療(106年度執聲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經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施以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後,該監民國105年12月6日召開之收容人強制治療評估小組會議決議,認有高度再犯危險,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有鑑定報告書、評估報告書、治療紀錄、會議紀錄可參,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治療等語。
二、按「犯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甲○○前於88年間因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7款、第2
21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對於女子以強暴、脅迫之方法而為性交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4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經本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78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受刑人於89年7月20日服刑後,期間於89年10月18日至92年7月21日插入執行前案妨害風化罪殘刑2年9月4日(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3年度訴字第1016號判決受刑人對於兒童婦女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姦淫罪,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88年8月2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嗣遭撤銷執行殘刑部分),刑期將於106年5月12日縮刑期滿等情,有前揭刑事判決、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見本院卷第6至16、18至21頁)可稽。
㈡受刑人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期間,接受強制治療,其治療情形及治療成效評估如下:
⒈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性侵害受刑人刑中鑑定報告書敘述摘要:
「個案獄中接受強制治療情形:
身心治療評估結果:
個案總刑期17年,期間經歷多位治療師,皆因未通過治療評估情緒激動影響治療關係而轉換治療師。對於犯行坦言不諱,對於女性的認知及親密關係部分仍須持續調整,入監期間因個性較為衝動而違規;入監期間家人的死亡對個案有懲罰作用也喚起個案對家的在乎,治療後期情緒穩定漸趨於穩定亦能討論出監規劃,是否需刑後強制治療,依委員會決議。
個案治療成效評估:
㈠個案史及治療情形摘述:略。
㈡暴力危險性評估:犯案過程使用暴力、衝動/情緒控制能力差、曾造成受害者受傷或死亡。
以上評估結果:低危險(勾選4題以上為中、高危險,受刑人本項有3題勾選)。
㈢再犯可能性評估:
⒈穩定因素:出獄前仍未結婚、先前曾犯過性犯罪、曾有假釋再犯的紀錄。
⒉動態因素:對受害者的同理心低或無感覺、性格仍衝動/易怒、仍無維持親密關係的能力。
⒊社會支持及監督系統:沒有伴侶、沒有好的監督者、沒
有固定休閒嗜好、沒有社會支持網路以上評估結果:中危險(勾選13題以上為中、高危險,受刑人本項有10題勾選)㈣可治療性評估:中等智商、語言理解能力尚可、否認程度
低、年齡在40歲以下評估結果:中度可治療性㈤量表結果:Static-99:高㈥治療成效評估:
⒈受刑人對犯行承認度:中⒉受刑人對受害者同理程度:低⒊受刑人對自身危險因子瞭解度:低⒋受刑人對自身犯案歷程與循環瞭解度:低⒌受刑人對自身嫌惡源的瞭解度:中⒍受刑人壓力處理的能力:低⒎受刑人對犯案因應策略的瞭解度:低⒏受刑人安排具體未來生活的能力:中㈦綜合結論與建議:
對於犯行坦言不諱,對於女性的認知及親密關係部分仍需持續調整,入監期間因個性較為衝動而違規;入監期間家人的死亡對個案有懲罰作用也喚起個案對家的在乎,治療後期情緒穩定漸趨於穩定亦能討論出監規劃,依105年12月6日治療評估委員會決議提報刑後治療。」有該性侵害受刑人刑中鑑定報告書在卷(見本院卷第4至5頁反面)可稽。
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5年度第12次㈠妨害性自主罪與妨
害風化罪收容人強制治療評估小組會議紀錄敘述摘要:「
捌、討論事項及決議
二、刑中強制身心治療收容人3557 麻廷正 等7名是否須聲請刑後強制治療,提請討論。
決議:
㈡刑中強制身心治療收容人0501甲○○1名【必須】提報
刑後強制治療。」理由為「衝動控制差,強暴迷失,再犯風險高,有進步但要更配合治療,反社會行為,性偏差」,有該會議紀錄在卷(見本院卷第17頁正反面)可按。
⒊參酌上揭鑑定報告書之結論及建議,暨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
監獄105年度第12次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收容人強制治療評估小組會議鑑定、評估認受刑人有高再犯風險,擬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向法院聲請刑後強制治療,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5年12月22日中監教字第10561014150號函在卷(見本院卷第3頁)可稽。
㈢查前揭評估、鑑定係由心理師等專業人士,綜合各項報告共
同討論做成決議,有醫學、心理學等專業依據及客觀公正之評估標準,由形式上觀察,其評估、鑑定並無擅斷、恣意或濫權或其他不當之情事,且已敘明受刑人須受刑後強制治療之理由,自堪採信。是受刑人前所犯侵入住宅對於女子以強暴、脅迫之方法而為性交罪,於在監執行期間,經監所施以身心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揆諸上開說明,本院經核閱前開資料後,認受刑人有執行刑後強制治療之必要,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法條所示,受刑人強制治療期間應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且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施慶鴻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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