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許可強制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2號原告 王光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恭慰 間許可強制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陸佰貳拾玖元(15440×31.609≒49262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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