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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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偉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9257號、第286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1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偉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9257號、第286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洪偉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9257號、第286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1年11月3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白色透明晶體11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191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執聲卷第3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1組、編號3所示殘渣袋3只,送驗後,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7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參(見執聲卷第5頁),均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及鑑定結果證據出處1白色透明晶體11包(含包裝袋11只)⑴經檢視外觀均為白色透明晶體且無差異,予以編號191-1至191-11,總淨重5.32公克,選取編號191-1至191-3各0.01公克鑑驗,驗餘淨重5.29公克。⑵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北市鑑毒字第191號鑑定書(見執聲卷第3頁)2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7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執聲卷第5頁)3殘渣袋3包抽取1包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7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執聲卷第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