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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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債務人 范鈞量 代理人 林心瀅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胡菘湶附件:
1.陳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3月28日起迄今」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自110年3月28日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又債務人之收入來源應包含薪資、獎金、津貼及各式政府及社會補助等,如有漏列,應一併更正收入狀況表。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10年3月28日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如存摺無資料可補登者,請提出此段期間之歷史交易往來明細清單。
3.說明債務人現居住於何處?如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如非租賃,該房屋為何人所有?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另應提出該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又如該居住處所非戶籍所在地,並應說明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另應提出該戶籍地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暨其異動索引資料。
4.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等)、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提出債務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6.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7.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
8.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9.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0.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1.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12.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3.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14.說明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
為何人?是否有收入來源未為陳報?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5.說明債務人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是否有保證人願意擔保履行債務?如有,願意擔保還款金額為何?並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
16.如債務人需負擔父親 何大銘 之扶養費,請說明下列事項或提出下列資料:
⑴陳報債務人父親 范佳宏 實際居住處所為何?⑵陳報債務人父親范佳宏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收
入證明文件(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⑶提出債務人父親范佳宏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⑷說明債務人父親范佳宏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
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等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曾領取1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併說明資金流向。⑸提出債務人父親范佳宏「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⑹陳報債務人之家族系統表(應含債務人、債務人父親暨其全部扶養義務人)。
⑺說明債務人父親名下有房地而仍有不能維持生活而受扶養之
必要性及原因。
17.債務人名下應有不動產,何以未列入財產目錄?應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估價報告。
18.請具體說明債務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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