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6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被告承盛電能安保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峻漢 法定代理人曾 李三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違約金「自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週年利率20%計算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週年利率20%計算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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