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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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74號聲請人 李玲 代理人 李思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74號公示催告。
二、按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民法第121條定有明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於民國112年3月31日公告,因申報權利之末日正值112年6月底,無相當日,以該月末日即6月30日為最末日,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依上開規定,已於112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0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