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150號聲請人 陳楊明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1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82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9100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8100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