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310號聲請人海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世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六張支票之發票人究為海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抑為周世凱?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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