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34號

原告 蔡雨璇

被告 吳聰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6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羅羽媛

法官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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