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81號

原告 陳妍溱

被告 張楀心

陳聖幃

馬欣遠

黃琦勝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鄭雅云

法官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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