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

原告 紀信彰

被告 黃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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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慶餘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智鴻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黃敏雄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鄭咏欣

法官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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