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92號
原告 紀信彰
被告 黃敏雄
法定代理人 王慶餘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智鴻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黃敏雄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鄭咏欣
法官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