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81號

原告 陳妍溱

被告 古智宇

陳國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國昇、古智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3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陳妍溱之訴,自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鄭雅云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