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8號

原告 廖乾達

被告 羅中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葉培靚

法官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昀潔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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