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08號

原告 林彥良

被告彩岳幸福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林

上列當事人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之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74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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