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23號
原告 陳雪瑛
被告 巫勝興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巫勝興被訴詐欺等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