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2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23號

原告 陳雪瑛

被告 巫勝興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巫勝興被訴詐欺等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