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告 李心慈

被告宏彰伙房燒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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