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選舉無效等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八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間因選舉無效等,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三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六三六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抗告」,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調查裁判之,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一五四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陳重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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