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7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曾士哲
陳智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秀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1,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