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0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承諺

邱文修

張家睿

上列一人之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宗儒

法官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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