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0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承諺
邱文修
張家睿
上列一人之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宗儒
法官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0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承諺
邱文修
張家睿
上列一人之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宗儒
法官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