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32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00000000000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5,957元,應
繳裁判費31,5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09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