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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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張朝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瓊誼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84,5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985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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