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4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
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固定有明文,惟此須以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者為限,此觀同條項規定自明。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其姓氏從母姓,僅泛稱渠自幼即未受父親扶養,且與父親亦無往來,彼此間已無親情可言,為免日後有麻煩或糾紛,爰請求准予改從母姓云云,並未提出依其父之姓氏對渠有何不利影響之證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於法即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