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調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調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代 理 人  盧瑋辰
相 對 人  胡積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調解程序亦准用之。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13樓,有
戶籍查詢表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係在台北市南港區
,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惟本件係侵權行為人內部分擔
連帶賠償之事件,非屬一般侵權行為訴訟)。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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