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124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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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高楷茹 即高淑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12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年9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8,491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計算之利息,暨以上開年息1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過長期間才來請求清償,違約金部分造成被告過高部分,有
裁減之必要,故宣示判決如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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