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3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3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3511號債權人泰豐分裝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之2債務人甲00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促字第23511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5年10月30日│500,000元│95年10月31日│AD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促字第23511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5年11月30日│500,000元│96年8月7日│AD0000000│├──┼─────────┼───────────┼───────────┼───────────┤│002│95年12月30日│500,000元│96年8月7日│A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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