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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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33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 劉蘭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 劉煅英 (歿)於民國(下同)93年3月17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存續期間為93年3月17日至123年3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又聲請人於94年12月16日將抵押權信託予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登記在案,後因特殊目的信託已終止,於101年10月31日塗銷信託,抵押權移轉登記回聲請人所有,併予敘明。
(二)嗣債務人劉煅英(歿)即於93年3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自93年3月19日起
至113年3月19日止,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
清償本金時,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還款,除尚欠333,384元之本金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相對人雖於103年7月28日登記為抵押物之受託人,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債務人劉煅英(歿)之繼承資料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1年3月24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劉煅英之繼承人即 李美華李建華 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苗栗市維新102140.80全部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35維新段102地號苗栗市○○里0鄰○○街00號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一層:57.40二層:63.56騎樓:11.76合計:132.72全部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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