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93號抗告人即相對人甲○○聲請人丁○○○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本院簡易庭所為97年度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甲○○、乙○○部分撤銷,前開撤銷部分相對人於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理由
壹、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所為裁定列甲○○為相對人乙節,因抗告人於97年1月31日向本院家事法庭辦理拋棄繼承,並已准予備查,相對人竟列仍將抗告人列為當事人,而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並經准予裁定,是原裁定顯有錯誤,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貳、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且係對物之權利,固不以列相對人為必要,惟如聲請狀上所載相對人對於抵押物並無處分權,法院依聲請對該相對人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於法自有未合(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8號、87年度台抗字第30號裁判意旨參照)。查丙○○於民國88年2月24日死亡,因其繼承人即抗告人甲○○已拋棄繼承,業經調閱本院
97繼字第364號卷宗查核無誤。次查本件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狀上所載相對人為甲○○,有民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民事陳報狀附於原法院卷可證。則本件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所載甲○○部分,因甲○○已拋棄繼承,其就丙○○之遺產自無處分權,則依前開說明,原法院依本件相對人聲請就前開甲○○之遺產部分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自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撤銷,應認有理由,爰由本院撤銷原裁定關於相對人甲○○部分,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參、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簡易庭法官許石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