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防施毒│有八││彰│7│彰│1││彰│1││彰1││品制用品│期月││化│毒3│化│2││化│2││化執6││危條第│徒│7│地│偵9│地│訴2││地│訴2│38│地9││害例一│刑││檢│2│院│1││院│1││檢││級│││署│││││││││├────┼──┼────┼─┼───┼─┼───┼────┼─┼───┼────┼───┤│竊│有十│6│彰│7│台│││台│││彰6│││期月││化│9│中│上1││中│上1││化執3│││徒│起至│地│偵5│高│8│3│高│8│3│地5││盜│刑│89│檢│4│分│易2││分│易2││檢1││││止│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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