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等,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劉連星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
A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機│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名│││關││院│││院││確定日期││├───┼───┼────┼─┼────┼─┼────┼────┼─┼────┼────┼────┤│竊│有│日│臺│年偵緝│臺│年易字│││││臺中地檢│││期││中│字第587│中│第1238││同│上│9│年執字│││徒│月│地│號│地│號│、│││、│第7496號││盜│刑│3│檢││院││7│││9││││8│年│││││、│││、││││月│││││││││││├───┼───┼────┼─┼────┼─┼────┼────┼─┼────┼────┼────┤│竊│有│日日│臺│年偵字│臺│年上易│││││臺中地檢│││期││中│字第8072│中│字第235││同│上││年執字│││徒│月至月│地│號│高│號│、│││、│第4678號││盜│刑│24│檢││分││3│││3││││2│年年│││院││、│││、││││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