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法官陳嘉雄
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
R附表:
┌──┬──┬────┬────────┬──────────┬──────────┬───┐││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制│有四││台│0│台│1││台│1││2││品條│期月││中│毒1│中│8││中│8││8││危例│徒│9│地│2│地│易5││地│易5│2│執0││害│刑││檢│偵4│院│2││院│2││3││防│││署│││││││││├──┼──┼────┼──┼─────┼─┼───┼────┼─┼───┼────┼───┤│毒制│有十││台│0│台│││台│││1││品條│期月│8│中│毒5│中│上9││中│上9││4││危例│徒│至│地│1│高│4│2│高│4│37│執2││害│刑│9│檢│偵3│分│訴3││分│訴3││3││防│││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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