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制│有七││南││南│││南│││4││品條│期月││投│毒1│投│7││投│7││5││危例│徒│3│地│4│地│訴1│6│地│訴1│7│執2││害│刑││檢│偵3│院│3││院│3││1││防│││署│││││││││├──┼──┼────┼──┼─────┼─┼───┼────┼─┼───┼────┼───┤│毒制│有四││南││南│││南│││4││品條│期月││投│毒1│投│7││投│7││5││危例│徒│3│地│4│地│訴1│6│地│訴1│7│執2││害│刑││檢│偵3│院│3││院│3││1││防│││署│││││││││├──┼──┼────┼──┼─────┼─┼───┼────┼─┼───┼────┼───┤│毒制│有七││南││台│││最│4││││品條│期年││投│偵│中│上1││高│台4││1││危例│徒二│8│地│8│高│3│9│法│7││執6││害│刑月││檢│緝1│分│訴7││院│上6││1││防│││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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