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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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張國忠
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書瑜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施︵│有││台││台│9││台│9││2││用已│期│1│中│毒0│中│8││中│8││8││二執│徒│至│地│6│地│訴2│6│地│訴2│7│執1││級畢│刑│3│檢│偵8│院│1││院│1││7││毒︶│六││署││││││││││品│月│││││││││││├──┼─┼────┼──┼─────┼─┼───┼────┼─┼───┼────┼───┤│施︵│有││台││台│9││台│9││2││用已│期│1│中│毒0│中│8││中│8││8││一執│徒│至│地│6│地│訴2│6│地│訴2│7│執1││級畢│刑│3│檢│偵8│院│1││院│1││7││毒︶│十││署││││││││││品│月│││││││││││├──┼─┼────┼──┼─────┼─┼───┼────┼─┼───┼────┼───┤│販│有││台│0│台│9││台│9││6││賣│期││中│7│中│上3││中│上3││8││一│徒│3│地│偵1│高│0│22│高│0│37│執6││級│刑││檢│6│分│訴2││分│訴2││4││毒│十││署││院│││院│││││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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