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制│有一││彰│8│彰│7││彰│7││││品條│期年│63│化│毒9│化│7││化│7││││危例│徒│至│地│2│地│訴3││地│訴3│6│執6││害│刑│7│檢│偵3│院│1││院│1││││防│││署│││││││││├──┼──┼────┼──┼─────┼─┼───┼────┼─┼───┼────┼───┤│竊│有一││彰│7│台│3││台│3│││││期年│56│化│3│中│上9││中│上9││9│││徒四│至│地│偵6│高│1││高│1││執2││盜│刑月│9│檢│3│分│易1││分│易1││3│││││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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