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5號原告 蘇成儒
王麗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柯雅菱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法定代理人 廖高江 訴訟代理人 陳楷天 律師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