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智簡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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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智簡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桃智簡字第30號被告 宋建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所為之
106年度桃智簡字第30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三、第七行所載「397,000萬元」應更正為「397,0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第七行所載「397,000萬元」之記載顯係「397,000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瑾雯(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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