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㈠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林益厚 法定代理人 曾立松 法定代理人 詹蓮瓊 法定代理人 林正富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淇梓法官郭松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