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八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褫奪公權捌年。
理由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一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法官施俊堯
法官蘇隆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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