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35號原告甲○○被告嘉義縣溪口鄉公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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