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減刑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無訛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賴淑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