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39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娥 相對人亞洲奇基綜合計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51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272號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5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江虹儀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三審律師費│30,000元│├───────┼───────────┤│合計│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