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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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易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27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兵役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95年8月25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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