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易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27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兵役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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