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林耀泉律師
廖于清 律師 蔡佩衿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將被告執行羈押。茲經訊問被告後,查上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著自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按被告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至同年月二十五日間,係由檢察官另行核發執行指揮書而發監執行另案確定判決,是上開期間尚非因本案而執行羈押,特予敘明),且已於九十五年八月十日由合議庭當庭宣示延長羈押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李家慧法官劉煌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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