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69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69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69843號聲請人澄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應行清算程序,故本件應具狀陳報清算人姓名及其住所。(如未進入清算程序,請陳報全體董事姓名及住所)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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