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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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7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原告則於95年6月23日收受上開裁定,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