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2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林姿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26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5月17日上午9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26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私立聯成電腦短期補習班以新臺幣
(下同)39,800元之價格購買電腦課程,其中39,700元以分
24期付款之方式支付,約定自民國96年7月12日起按月繳付
分期價款1,655元,如遲延繳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按
年利率20%計算延滯違約金。詎被告自97年8月12日起即未
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延滯違約金,
另於訂立分期買賣契約時,雙方即約定同意將應給付分期價
款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購貨申請書暨買賣契
約書及帳務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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