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UHAVEHO.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
偵字第22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MUHAVEHORACIOSAELA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
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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