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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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含安非他命殘渣之空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諭知沒收銷燬;而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亦屬違禁物,依同條例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亦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認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署依法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七三四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惟扣案查獲之毒品安非他命空袋一只(經鑑驗結果,空袋中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參),因屬違禁物,爰依右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同案查獲之吸食器一個,另行依法廢棄,附此敘明)等語。
三、本院經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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